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
——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初浅体会
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何孝梅
所谓和谐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是资本与劳动的权利要平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劳动关系是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
职工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与广大职工亲密联系的是他们的家庭、妻儿老小,一个职工背后有数位和其直接联系的成员,因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不仅是职工个人的事情。所以说,劳动关系是否协调,涉及到数亿人的利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和谐社会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也可以说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社会难以实现。
我国的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协调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集中地表现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就社会保障而言,比如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享受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就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促进女性平等就业。而在生育保险运行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不能正确地处理劳动关系,他们考虑企业的经济利益过多,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签定劳动合同的随意性;二是招工存在性别歧视;三是参保积极性不高,能拖则拖;四是生育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存在克扣现象;五是在女职工孕期、哺乳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增加了劳资冲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合法权利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正视现实生活中上述的矛盾,正确处理劳资关系,采取有力措施,以期劳资关系得到协调和稳定。
大力发展经济,改进就业条件,确保职工享有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劳动权是公民的神圣权利,凡具有劳动能力和愿意就业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具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享有同等的劳动待遇,用人单位在接收职工时不得歧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用工单位义务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益于劳动关系双方平衡,并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使企业必须依法而行,劳动者维权有据,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证。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以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为了增强职工就业能力,应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狠抓劳动就业问题,促使劳动就业问题的解决,将妥善地解决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特别是生育期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获得劳动报酬、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等权利。上述各项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能切实得到保障,则劳动关系双方自然会紧密团结,出现职工“爱企如家”,用人单位关怀职工,大家同心同德,共谋生产发展,进入劳资双赢的和谐的劳动关系境界。
全社会应共同关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综合工程,全社会都应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奋斗。全社会都要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工作和执法力度,认真纠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要积极推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不断增进生产者、经营者、劳动者与建设者的理解与合作,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赢,形成共谋发展、共创美好生活的良好局面。广大职工群众应积极参与,与用人单位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