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小陈是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的农民工,今年7月的一天,在维修车门时,不幸被铁屑刺入双眼,经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4级伤残。小陈向公司申请工伤待遇。公司经理说:公司有制度,农民工只拿工资,受工伤公司概不负责,自己治疗吧。小陈说:我到公司工作快半年了,公司从来没有向员工告知有规章制度呀,况且自己受了工伤,眼睛都瞎了,却没有获得赔偿,今后的生活该怎么办呀?
笔者认为,上例涉及到《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章制度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等。此项规定至少有三项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二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三是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总之,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应具有合法性。
内容合法。内容合法就是说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比如,有些企业把自己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计入到职工工资中,由职工自行缴纳。这种做法,有些职工是认可的,有些职工是不认可的。但是无论认可与否,这种做法都是违法的,比如,有的企业的有些岗位如果确实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不能自行设定。上例中“工伤概不负责”有违工伤制度和社会公德,也是非法的。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就会导致两个直接的法律后果,一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性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可见,劳动规章制度必须经过讨论协商这样一个民主程序,没有经过这样一个程序,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再正确,也是不合法的。而且,职工参与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活动过程应当有证据来证明。比如,企业可以制作一个会议记录,把职工代表讨论协商的过程做一个如实的记载,让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假如职工申请仲裁时主张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就可以提交当时的会议记录进行反驳。
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实践中,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阶段,企业经常会提交《员工手册》用以证明单位处理员工符合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此时许多职工往往会否认曾经见到过单位的这些规章制度。实践中,比较好的做法是,可以采取劳动者入手一册签收、学习培训签到等方式完整地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送达或告知劳动者。另外,还可采用劳动合同附件、传阅签字、开会公示、公示墙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劳动者,同时留下告知凭证。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同样适用于新招用的农民工,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制与监察科陈昌衡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