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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劳动者有权行使解除权获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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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

劳动者有权行使解除权获经济补偿

谷湘平、肖正恒

本网讯:722唐婵娟以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不安排工作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在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唐婵娟与用人单位达成由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发停工期间停工津贴协议。

不管是由劳动者依法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还是劳动合同期内不安排工作补发停工期间停工津贴,这在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史上尚属首次。

据仲裁工作人员调查核实,20071120,唐婵娟被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招聘为店员。同年121,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700元。200841,该店通知唐婵娟待岗。4月份发放待岗工资300元,从5月份开始待岗工资也不再发放。72,唐婵娟以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不安排工作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补发其停工期间的停工津贴。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拒绝了唐婵娟的要求。

于是,唐婵娟于2008711日向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发停工期间停工津贴。在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唐婵娟与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达成协议。由衡山民生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衡山解放店支付唐婵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补发停工期间停工津贴,共计人民币1840元。

衡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内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规定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笔者就该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内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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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8-18 2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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