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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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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执法促和谐

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彭应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

近年来,随着私营企业的不断壮大与发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日益繁重,如何及时调整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模式,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们劳动保障工作者共同关心的话题。

    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是影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本质是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不同,用人单位的目的是营利,而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用人单位。同时,我国人口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矛盾十分突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便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用人单位效益、上缴利税、安置就业方面,不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社会群众,首当其冲会将用人单位效益、上缴利税、安置就业放在第一位,而忽略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无奈迁就企业特别是招商引资企业,往往以牺牲劳动者利益,违心压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抵触情绪大,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置若罔闻,存在短期行为,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放在首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致使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劳动保障监察对象普遍具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或置之不理,或到处找关系托人说情,或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扰乱经营投资环境为借口,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予积极配合,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

    (三)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了障碍

    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现状来看,劳动力市场是资本市场,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劳动力市场更是供大于求。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大部分劳动者为了维持生活,尽管企业用工部分违背了劳动保障政策条款,劳动者也只能做出无奈的选择,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条件只能忍气吞声,认为找份工作不容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工资凭证,不缴纳社保费,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在出现拖欠工资时还不知道向老板索要欠据。部分劳动者文化程度低,根本没有自我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老板的姓名,连自己给谁打工都不知道。还有的劳动者连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不知道,就是知道老板欺骗也不知道怎么办。更多的劳动者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资料,往往只是凭自己的蛮道理讨要自己的权益,而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必须注重书面证据资料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老板,不出具证据资料或出具虚假证据资料包庇老板,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了障碍。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不健全,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经费短缺,交通通讯工具缺乏,严重影响着劳动监察工作的办事效率。从编制部门文件看,各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很到位。但是,机构规格低、人员偏少,已适应不了日益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这一问题已成为多年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共同呼声。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缺少强制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它虽然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效的依据,但力度、强度已不能适应现在变化中的劳动环境,其执法力度和强度远远不能与公检法等部门相提并论,即使与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监察执法相比也还相差很大。劳动监察执法中,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等强制措施。对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劳动部门只能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死拖硬赖就是不还工钱、不缴保险,有的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处罚,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申请法院执行程序复杂、执行期过长,且在企业普遍都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可能一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处罚只能是一纸空文,而劳动者赢的有可能只是一场空头官司,长此以往客观上就纵容了用人单位违法。

    二、对策与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具有准司法性。当前失业人员增多,社会就业压力大,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维权保护,“两个确保”任务繁重,都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结合上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执法环境的营造关键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首先,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认识到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劳动保障的重要性,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企业、经济的发展,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处理好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的关系,才能排除执法过程中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才能够真正、长期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要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身的素质,从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做起,围绕“公正执法、服务社会”的宗旨,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形象;三是通过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规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律保护意识,更重要的是要通过一定形式组织企业法人代表、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学习和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让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真正懂法、自觉守法,企业能够自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队伍建设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集中体现,是做好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基础和前提,是劳动保障整体工作的“发动机”和“助推器”,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各级领导一定要从树立法律权威、落实工作任务、贴近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组织机构,加强一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配置,充分保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和交通通讯装备,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常化、常规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管理,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大胆尝试新的执法手段,发挥劳动监察仲裁联动效应,探索监察仲裁联合办案的新路子,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量充分释放,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服务社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也要善于宣传自己,通过各种形式争取领导的重视,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处理好诸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讨要工资上访政府等群体性事件,为政府分忧解难,使各级领导主动重视、积极支持、时时关注。

    (三)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仅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力量,是达不到应有成效的,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如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需要城建部门的支持;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执法检查,需要工商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行政处罚需要人民法院配合执行等。一方面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主动汇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如按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在相关部门聘请劳动保障监察监督员,主动要求监督,虚心接受监督,借势壮大执法队伍。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的管理和协调,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指导和协调行政执法工作,从根本上杜绝“都管都不管”的不良现象,为劳动保障监察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强化工会组织作用,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弱势群体,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劳动者的代言人。在《劳动法》和《工会法》中,均赋予了工会组织的职权。一方面,工会组织应加强参与性,对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参与劳动行政执法,减轻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压力,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会组织。同时,要建立长期的咨询服务机构,促使劳动者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真正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宏观调控,因地制宜,制定降低门槛的准入政策

    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难的问题主要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和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而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实质内容是为了规避社会保险责任,而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又使企业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参加社会保险,这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调查中已有显示,强制执法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不强制执法又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在招商引资相对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矛盾尤为突出,执法与发展无法达到辨证统一。建议因时因地制宜,制定降低门槛准入政策,对农民工实行低保障低门槛进入,以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的积极性,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总比目前停滞不前有利。

    (六)加强法制建设,赋予劳动监察执法相应职权

应以《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修改相关条例法规,结合劳动保障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及时得到惩罚。赋予劳动保障部门查封、扣押、冻解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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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11-5 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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