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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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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单位如何处理

 

2008101,小王进入某机械厂打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020,单位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1030,小王找到厂长说,你们在1个月内没有及时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双薪,并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拒绝了小王的申请,书面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了小王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小王不解,到劳动保障部门上访,请求给个说法。

其实,小王的事例《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已有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人以上规定分析,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要在单位中工作,那么,这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在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天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过了1个月以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那就有可能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并且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如果想留住该劳动者,就可以将这条规定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使之转变想法。沟通无效果应在一个月之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小王进某机械厂打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机械厂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并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笔者提醒劳动者,在你打工的第一日起(用工之日),就应当树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保护意识。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制与监察科陈昌衡

                        2008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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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11-11 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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