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宣传征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
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颜昌茂
《劳动合同法》自今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其法律的权威性得到了初步显现: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违法用工和违法处理处罚劳动者的案件也逐步减少。但是,有关该法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止过。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实施后,笔者通过认真学习认为,《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让一些模糊的条款变得更加清晰,不足的条款更加完善,歧义条款得以明确。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澄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人认为是在走回头路。面对最具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还列出了13种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面对争议较大的劳务派遣问题,《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包括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进行岗位培训等)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即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社会上存在着意见分歧。为此,按照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不同性质,《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