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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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大常委会:
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把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作为民生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市贯彻实施。现将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7年下半年,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工作要求,为切实保证《劳动合同法》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施行,我局制订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工作方案,先后四次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劳动合同法》培训,并多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授课和业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大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广泛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有效地预防了劳动合同纠纷,为我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5月份,为进一步掌握《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市贯彻新法的基本情况,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安排,全市成立16个调研小组,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和发放统计表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172家各类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民)营企业进行调研,共发放问卷和调查表2000份,涉及劳动者人数25000人,其中农民工9500人,城镇就业人员11000人,共签订劳动合同23250份,合同签订率达到93%,已参加养老保险22300人,占89.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475人,占81.9%,参加工伤保险23400人,占93.6%,参加生育保险18750人,占75%,失业保险17725人,占70.9%。全市共实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企业12家,占7%,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企业142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45家。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劳动合同法》是惠及亿万劳动者的一部法律,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成立了以局长徐建中为组长,书记魏诗祥、副局长柏承运、纪检组长杨衡慧、总会计师王志刚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上,市劳动保障局重点就贯彻《劳动合同法》作了安排部署,并与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了贯彻实施方案。今年来,劳动保障系统领导多次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到县(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到劳动者工作场所带头宣讲劳动合同法,有力地推动了贯彻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尽责,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各县(区)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了《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强化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全市迅速掀起了学习宣传的热潮。一是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进行培训学习。去年10月,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举办了市、县(区)劳动保障系统分管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的《劳动合同法》培训班,通过专家对法条的解读,为正确理解立法宗旨奠定了良好基础,也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了业务骨干。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办法,对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学习。《劳动合同法》实施对象主要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因此,我们在抓好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的同时,还重点对企业法人代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个体业主普遍进行了一次培训。同时各县(区)还组织宣讲人员深入到重点企业对职工进行宣讲。衡阳县还把讲堂搬进农民工夜校,利用晚上休息时间对农民工进行培训。据统计,全市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3期,参训人数达2500余人。二是集中开展宣传咨询活动。2007年7月,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湖南“农信杯”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讲比赛活动的通知》(湘劳社办函[2007]30号)精神,我局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了一次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讲比赛活动。比赛结束后,我市推选了三名同志参加湖南省“农信杯”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讲比赛,参赛的三名同志分别均获得了二、三等奖。我市获省“农信杯”法规宣讲比赛优秀组织奖。2007年11月,组织参加了全国、全省《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两法”知识竞赛电视大赛,选派了三名选手,创作了小品《从头再来》。我市代表队获得了“两法”知识电视大赛三等奖。市劳动保障局将去年12月17日定为“三法”宣传日,当日,市、区联手在城区开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咨询活动,市、区人大、政府领导亲临活动现场指导,市委常委、副市长段志刚发表重要讲话,深入社区、商场、广场,直接面对群众讲解宣传,收到良好效果。宣传日活动,全市共举办宣传咨询活动25场次,接受群众咨询20000余人,翻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20000余册,录制CD光碟60余盘,散发宣传资料80000余份,悬挂标语100余幅,出动宣传车12台次。
(三)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一是认真开展定期监察和书面审查,规范劳动保障监管行为。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保障定期监察的要求,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所管辖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定期监察和书面审查,2008年1-6月,全市完成书面审查约1663家,涉及劳动者14.74万人。有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使定期监察书面审查不流于形式,还加强了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了劳动保障定期监察的联动机制,整合行政资源,有效地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
二是及时查处投诉举报案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方便劳动者维权,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建立了维权绿色通道:一是向媒体公布了全市所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12333;二是开通了衡阳市劳动保障公共信息服务网,建立了网上投诉举报制度;三是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管辖的规定,分清职权,强化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特别是对农民工维权案件,建立了一站式受理服务,即农民工来举报投诉,不管是否是属于该监察机构管辖范围,一律要求首先受理,根据案件情况再行依法移送。四是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首问责任制,强化监察岗位职责建设。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强化了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2008年月1-6月,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察用人单位2221户,涉及劳动者17.37万人。为劳动者讨回工资总额764万余元,补签劳动合同70000余份,处理突发事件12件,受理投诉举报案件214件,立案125件,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600余万元。
三是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3月中旬,按照部、省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了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依法取缔5家“黑职介”。6月下旬开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制定的<湖南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省整治打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漏一户”的要求,我市对乡村“四小”企业逐乡逐村进行了拉网式排查。至7月底,全市“四小”企业排查工作全部完成,整治工作基本结束,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在全市223个乡镇中,共排查出“四小”企业1631家,其中小砖窑779家,小煤窑有86家,小矿山162家,小作坊604家。在排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类处理,及时整改。全市共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6970份,为劳动者补发拖欠和加班工资69.26万元,退还押金12600元,补签劳动合同19500余份。
(四)强化劳动争议调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来,市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把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作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对劳动争议案件坚持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2008年1-8月,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00余件。积极推行“流动仲裁”、“阳光仲裁”。建立庭审公示栏,庭审前4天将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组庭人员、案由等内容进行公示。建立重大、特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三方协商、协作办案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案制度,对劳动纠纷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对可能引起的集体争议和带苗头性的劳动争议,提前介入,及时协调,及时化解,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依法取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劳动合同鉴证程序。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原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的设立劳务派遣机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审批项目,今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二是依据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从2007年11月9日起,《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已被废止。我市也从即日起不再对劳动合同实行鉴证。
三、主要成效
《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8个多月以来,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严格监督企业执行情况,使《劳动合同法》已在全市基本深入人心,贯彻实施工作取得了的阶段性成效。
(一)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劳动合同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广泛宣传和督促检查,使以前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口头协议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逐步成为用人单位的自觉行为。同时,劳动者依靠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已逐渐把用人单位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法》作为择业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劳动用工行为不断规范。通过组织有关部门的严格执法监察,促使用人单位在员工的聘用上,自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程序依法聘用;在员工管理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法》实施8个多月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初步显现,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剥夺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得到较大改善,违法用工案件逐步减少。
(三)劳动关系不断改善。随着《劳动合同法》在我市贯彻深入,企业法人和员工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双方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大多数企业严格执行工时休假制度,不断加大资本投入,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实现企业增效、员工增效,劳资矛盾日趋缓和,过去那种“弱劳强资”格局逐步打破,就业压力明显缓解,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呈下降趋势,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劳动者权益撑起了保护伞。据统计, 8个多月时间,通过贯彻《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主动共为2132名员工补发工资332.95万元,为985名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20300元。8小时工作制、节假日加班补发加班工资基本推行,职工工作、休息休假权得到兑现,妇女、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得到较好落实。
(四)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今年以来,为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推进“两网化”(网格化管理和网络化建设)建设,正在规划建设覆盖全市的动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本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在遵守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得到了全面动态监控,大大提高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能力。
四、存在的问题
前段在全市《劳动合同法》贯彻工作中,尽管做了大量工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解决。其表现在:
一是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广泛。《劳动合同法》从颁布到施行,虽然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但目前仍然留有死角,如一些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户等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执行未完全到位。
二是思想认识还不够统一。《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打破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格局,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认为兑现职工待遇会增加企业成本,导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规避法律责任。在与企业负责人座谈中了解到,少数企业片面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保护劳动者一方权益,对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力度不够,员工可以来去自由,没有更有效的约束力,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企业压力大、成本高,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会影响和制约企业的壮大发展。个别企业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太快,建议给企业一个过渡期、适应期和缓冲期,再逐步落实到位。
三是劳动合同的签订还不够全面。从问卷调查、座谈和走访情况看,一些企业存在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企业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有的企业并没有同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同部分负责人、主管或班组长等少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二是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障得不到全面落实。少数企业与员工有劳动合同,无社会保障;一些企业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险种(如养老保险、工伤)参保,普遍认为失业和生育保险无利可图不愿参加,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小企业业主不愿承担或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三是严格执行工时、休假制度难度大。特别是受季节性制约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一旦有任务,就超时加班加点,有的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少数企业不能保证员工节假日、法定假日的正常休息,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有损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监督还不够到位。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约束机制去推进,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监督力量比较薄弱,人员、经费、编制不足,装备比较落后,舆论监督还没跟上,社会监督的氛围没有完全形成。
五、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贯彻施行工作的领导。从保障民生、维护民权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分析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订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势,各司其职,搞好协调配合,推进《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在《劳动合同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狠下功夫,注重宣传实效,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重点宣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将《劳动合同法》列入“五五”普法宣传内容,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有利时机,依法加强对用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四)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据统计,我市现有各类用工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101301户,从业人员约161万人。目前全市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仅有102人,平均每名监察员与用人单位的比例是1:993,与从业人员的比例是1:15784,根本无法完成监管任务。以市本级为例,需监管各类用人单位1万余家,从业人员约50万人,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1:10000的比例,如果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而目前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现仅有10人,配备的人员与所担负的监管任务无法适应。根据我市实际,参照兄弟市州已经作法,建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升格为副处级单位,适当增加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以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职工维权案件不断上升,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持续较快增长的态势, 2008年1-8月,市本级劳动仲裁庭受理争议调解200余件,同期相比上升130%。目前,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已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多发实际需要,参照兄弟市州已经做法,建议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升格为副处级单位,增加部分人员负责本级城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