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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10号)精神,全省从2005年6月1日起全部启用我省2005年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2001年省版《药品目录》及在此后公布的医疗保险药品名单全部作废。为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医疗、工伤费用支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掌握2005年版《药品目录》。新版《药品目录》统一由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代发行,每册30元。

二、认真、及时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异名的对应工作。按规定,省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各市(州)上报的药品商品名进行一次通报。为做好第一次对应工作,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对照新版《药品目录》中药品通用名称下提出对应的商品名,并制作考盘,于2005年5月25日前分别向我局医疗保险科和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本局汇总后,分别上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由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根据汇总名单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后,省厅每季度定期公布。根据省厅公布的情况,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后,才能操作使用。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对《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也不得对省厅公布的商品名进行增减。在省厅未公布新的药品商品目录前,各县(市)区暂按2001年省版《药品目录》操作使用。

三、根据实际,严格、合理地确定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各统筹单位要严格执行新旧《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乙类药品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前,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考察省内周边统筹地区确定意见,并参照2001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召集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座谈会,提出全市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方案,征求有关医学专家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行文,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施行。

四、严格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制剂目录管理工作。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提出本单位制剂名单,凭省食品药品监督及物价行政部门的相关批文,统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求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和自付比例,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五、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各统筹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但不得随意增减省厅公布的商品名。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从2005年6月1日始,严格按照新《药品目录》支付工伤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于第三季度对各地执行新《药品目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统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中有何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医疗保险科。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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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8-2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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