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衡劳社[2007]38号
关于调整衡阳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驻衡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208号)和省厅《关于调整湖南省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7]31号)文件精神,依据衡阳市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提供的2006年度人均最低月生活费支出、赡养人口系数、平均工资水平、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数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各城区及县(市)区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五区”既珠晖区、蒸湘区、雁峰区、石鼓区、南岳区由原来的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五县二市”即衡阳县、衡南县、衡山县、衡东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由原来的420元/月调整为460元/月。同时,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调整,具体标准是:“五区”为6元/小时;“五县二市”为5.6元/小时。
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市总工会、衡阳日报社、衡阳电视台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