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学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应载明有关事项;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八)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九)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二、材料证明
(一)章程主要包括:
1、学校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员是否要求取的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二)固定资产不少于2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举办者应提供住址、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证及复印件,有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四)学校名称原则上为“××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五)资产证明:办公场地(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教学培训和实习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及设施设备证明,自由场地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消防安检证明;租赁的需提交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及复印件。
二、审批权限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行政签署意见后由省厅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省、全国统一签定的新职业培训由省厅认定;
(五)外省或跨市、县举办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具证明,办学所在地审批。
三、审批程序、时限
材料报来后,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专家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
收到材料后3个月内做到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同意举办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