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须知
一、灵活就业人员发生重新就业,调离本市以及死亡等异动时,应及时凭有关证明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有关异动手续。
二、初次参保后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在当年或次年四月份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存折(限定为只存不取),以后每年四月份应到指定银行的任一储蓄网点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缴费的110%预存,扣款后存折余额不得少于5元。
三、请务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及大病互助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如逾期(自4月1日起超过45天)不交,依据湘劳社[2003]95号文件规定,视为无故停保,按中断参保处理,停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自补缴费用的60天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同时缴纳自停保之日起至复保之日期间每日2‰的滞纳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凭银行缴费储蓄凭证,到市医保中心索取缴费清单和票据。
联系电话:8867030
衡阳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