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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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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惠区域:

凡持有湖南省劳动厅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有在本省范围内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发放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五)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不发放对象:

(一)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二)国发[2005]36号文件下达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被用人单位招收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

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书面申请、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下岗证明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所在社区提供来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①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原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②原国有企业及原集体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③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县以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上述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7、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后,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录入《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信息系统和过塑防伪,并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规定的时间报省劳动厅统一审核,加盖钢印和上网公布,再由授权发证机关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

五、《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买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取消其今后作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任何单位向持证人收取费税,都必须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详细记录和署名,对不按规定执行政策的部门和个人,持证者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四)从事个体经营者,《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优惠证交给用人单位保管。申报灵活就业的,由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保管。

(五)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持证人员,应在退休之日对其证注销作废,对享受优惠政策三年期满的持证人员,应在期满之日对其证予以注销作废。

(六)每年11日至330为年检时间。持证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年检登记表》,并将《再就业优惠证》交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收集后报授权发证机关免费年检。

(七)《优惠证》免费发放。遗失后,应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由持证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后,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关应在补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补办”字样。

(八)《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截止日期为20081231,《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期统一填写为20111231

 

 

                          就 业 科

                     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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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0-11 8: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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