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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案件案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企业改制时,未除名、辞退的职工应予确认职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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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时,未除名、辞退的职工

应予确认职工身份

  由:关于确认职工身份一案

    人:XX、阳XX、杨XX、邹X、李XX、李X、赵XX,均系原衡山某厂职工。

    方:衡山某厂

我们(申诉人)进入被诉方工作以来,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认真负责,为厂里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1993年后,厂里生产不正常,停停打打,致使我们不能正常上班,造成我们生活无法维持,厂里又不发给我们生活费,我们只能在外,自谋职业,勉强养家糊口,现在厂里要改制,我们这些在厂里工作10多年的职工,既没有被除名,又没有辞退,连我们名字都没有了。我们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享受厂里其他职工待遇,并归还集资款。

以上职工是我厂的工人,确实也在我们厂工作过。只因管理人员大意把花名册遗失了。我们查实后,按其本人在我厂工作事实与档案记载的材料落实。

上述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诉人汪XX1981年招工进入某厂,19879月从某厂调入被诉方工作,199310月因厂里生产不正常离岗;申诉人阳XX19811月招工进入某厂,19876月调入被诉方工作,199310月因生产不正常离岗;申诉人杨XX19876月招工进入该厂工作,交集资款800元,被诉方未归还;申诉人邹XX19811月招工进入某厂,19876月调入该厂工作。1996年后厂里生产不正常离岗;申诉人李XX19745月下放(知青),19811月招工进入某厂,19879月调入该厂工作;申诉人李X19876月招工进入该厂工作,1989年因修路无法上班离岗;申诉人赵XX19811月招工进入某厂工作,19879月调入该厂工作。

以上事实均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书证为证,证据充分。

      

衡山某厂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申诉人办理了正式招工和调动手续,在被诉方从事一定的工作,建立了劳动关系。被诉方既未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即存在劳动关系,被诉方就应当将其列入正式职工名单。申诉人交纳的集资款应与其单位职工集资款同时归还。因违反计划生育,应按计划生育规定处理;离厂时间有误,应以申诉人最后一次领取工资时间为准;如因集资款数额不准,应以被诉方财务依据为准。

              

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之规定裁决:被诉方应当恢复以上申诉人的本厂职工身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山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陈庆祝

                        仲裁员:范文

                        仲裁员:赵树全、曹湘雄、李力

                        书记员:谷湘平(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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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7-3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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