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工资调增后
用工单位不得无故扣发其增补工资
案 由:退休金劳动争议案
申 诉 方:赵XX,女,衡山某单位退休职工
申 诉 方:贺XX,男,衡山某单位退休职工
被 诉 方:衡山县某单位
申诉人赵XX、贺XX与衡山某单位退休金争议案。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8月26日开庭审理。申诉人赵XX及俩申诉人赵XX、贺XX特别授权代理人刘XX参加了仲裁,被诉方法定代表人未出庭,该会依法缺席仲裁,8月22日,被诉方向仲裁庭提供了《关于赵XX、贺XX俩同志要求增补退休工资一事的协调会议纪要》,俩申诉人仍未撤诉。9月5日,该会通知第二次开庭,通知被诉方提供俩申诉人退休金发放凭证,被诉方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赵XX、贺XX自诉】
我们是被诉方单位退休职工。自退休之月起,被诉方一直没有按退休金标准发放退休费。2003年7月起赵XX应发养老退休金781.47元/月,实发461.1元/月,扣发320.3元/月,至今共计扣发养老退休金7687.2元;贺XX应发养老退休金758.26元/月,实发427.8元/月,扣发330.4元/月,至今共扣发养老退休金7929.6元。且俩申诉人退休金是由衡山县社保所发放,被诉方只是代发,不存在单位经济困难不能足额支付我俩的退休金。为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俩申诉人申请劳动仲裁裁决:被诉方支付赵XX被克扣的退休金7687.20元,贺XX被克扣的退休金7929.60元。
【申诉人证据】
证据一:赵XX身份证、退休证明书;贺XX身份证、退休证明书,证实俩申诉人系被诉方退休职工。
证据二:被诉方单位出纳周XX的证词一份,证实申诉人赵XX、贺XX系衡山某单位退休职工,退休金已由社保所足额发满,而该单位实发赵XX工资461.1元/月,贺XX427.8元/月。
证据三:该单位主管局的人事股股长提供俩申诉人退休金基数,赵XX退休金781.47元/月,贺XX退休金758.26元/月。
【被诉方证据】
《关于赵XX、贺XX俩同志要求增补退休工资一事的协调会议纪要》。
【仲裁审理】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赵XX、贺XX均系被诉方单位退休职工。赵XX,1994年12月退休,贺XX,1988年6月退休。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底止,赵XX应发退休金为781.47元/月,贺XX应发退休金 758.26元/月,衡山县社会保险所已将俩申诉人应发退休金拨付给被诉方单位,而被诉方实发申诉人赵XX退休金461.1元/月,少发320.30元/月;实发贺XX退休金427.8元/月,少发330.40元/月。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被诉方少发赵XX退休金7687.2元;少发贺XX退休金7929.6元。今年8月3日,该单位主管局的领导组织申、被诉双方进行协调,责令被诉方补发俩申诉人2003年7月至2004年10月被诉方少发部分,从2004年11月起,俩申诉人按76%发放。新退休人员已发满也应扣除24%,与俩申诉人持平。俩申诉人一直未向本庭撤诉。上述事实,有申、被诉双方提供的书证、调查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仲裁认为】
俩申诉人系被诉方退休职工,被诉方应当按月支付申诉人的养老退休金。扣发或拖欠申诉人的退休金,都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人赵XX提出补发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少发的退休金7687.20元;贺XX提出补发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少发的退休金7929.60元,被诉方应当补发。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庭支持该单位主管局的领导对申、被诉方发生的退休金争议进行的协调处理,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俩申诉人与被诉方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仲 裁 裁 决】
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73条、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被诉方应支付申诉人赵XX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被诉方少发的退休金7687.2元;支付申诉人贺XX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被诉方少发的退休金7929.6元,从2005年7月1日起,享受本单位退休职工同等待遇。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陈庆祝
仲 裁 员:范文
仲 裁 员:赵树全、曹湘雄、李力
书 记 员:谷湘平(整理、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