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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案件案例工资福利
 

用人单位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北京某糕点厂为迎接国庆节生产了许多特色糕点,想不到销售状况异常的好,以致于货品很快销售一空。国庆节那天,厂里急召10名工人回厂,暂停休假,加工糕点。
  财务经理向厂长提出,这种情况应支付给这10名工人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作为加班工资。厂长得意地笑了:“你以为我不懂劳动法?他们在休息时间被我叫来上班,我给他们安排个补休,不就万事大吉了?什么加班工资,免了免了”!
  果然这10名职工在此之后,被安排多休息了一天,他们觉得厂长还真体贴、关心他们。结果到了月末领工资的时候,他们发现工资里并没有他们原先预想的加班工资,以为会分开发,但过了几天也不见动静,于是一起前往财务部,询问加班工资一事。财务经理便把厂长早已吩咐的话说了一遍:“由于事后给你们安排了补休,这一天的加班工资就不能再发给你们了”。这10人还将信将疑,财务经理继续说道:“不信的话,你们自己回去看看《劳动法》,上面白纸黑字写着呢,安排补休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这下10名职工哑口无言,既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还有什么好说的呢?休息日也没比别人少一天,就这么算了吧。虽然大家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但苦于无理可申,各人都悻悻地回家了,财务经理深有感触地说了一句:“还是法管用啊”!国庆节加班,能用补休顶替加班工资吗?
【评析】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这件案例中,公司以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领导不是不懂法就是知法犯法。
  所谓加班加点,是指《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中的相关章节对延长劳动时间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按法律规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而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就是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特别是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在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办事。属于哪一种情况,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凡不允许代替而代替的,不管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是违法的,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来源: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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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5-4-2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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