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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做工最短的农民工维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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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仅一小时受伤:     仲裁依法公正处理:


全国首例做工最短的农民工维权案开庭

本报讯:
(中国化工报驻衡特约记者:谷湘平,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谢新吾)815日上午820分,一位年约四十的中年汉子郑重地从衡山县仲裁委负责人手中接过山劳仲字(20061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时,泪流满面说:“恩人呀!我们全家感谢您们呀!没有您们替我主持公道,我崽眼看就只好失学了!”

这位汉子,名叫粟XX,住衡山县东湖镇东风村塘边组。原是衡东县航运公司职工,1993年下岗失业至今,一直靠为别人焊接防盗网和外出打工等维持生计。妻子刘红萍(化名),除临时为建筑工地担运砖沙外,以务农为主。家有近70岁的老母和两个尚在读书的男孩,最大的仅十五岁。

2006416日晚上6时许,名叫赵XX的人打电话给刘红萍,请他第二天去衡山县某公司工地做事。为缓解家中经济开支的拮据状况,刘红萍当即答应了他。

谁知第二天刚做工一小时,天降横祸!刘红萍不幸从墙上摔落到地,造成颈椎骨折,共花去医疗费四万余元。该公司以刘红萍不是他们聘请为由,除已支付约3.3万元的医疗费外,不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粟XX无可奈何。他对记者说:“我妻子这次摔伤后,我借了近两万余元。十五岁的大儿子九月份马上就要升高中了,可现在学费毫无着落,我准备让他辍学,跟我外出打工。”鉴于这种情况,为讨回公道,问个说法,粟XX撑扶爱妻,于200659日,向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确认刘红萍与衡山县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

经认真调查核实,2006810850分,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全国首例做工最短的农民工维权一案组织开庭审理。

庭审中,刘红萍说:“2006417日,我应衡山县某公司聘请,为其洗泥池上挑河沙。上午9时许,在挑运河沙上洗泥池时,因肩上箢箕一头铁丝断裂,致使肩上担子失去平衡,从约3米高的墙上跌落地面,造成颈椎骨折。我为被诉方提供劳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我与衡山县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衡山某公司答辩说:“刘红萍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有三:一是申诉人不是我们公司聘请来做工的,是由赵XX请来的;二是刘红萍受伤后,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迅速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是尽我们的爱心,并不能说明我公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是申诉人的工资由赵XX支付,我们不直接支付申诉人工资,申诉人与我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仲裁庭驳回其申诉请求。”

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6条之规定,组成仲裁庭审理查明:2006416日,申诉人刘红萍应赵XX聘请,为衡山县某公司做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每工作一天,发给40元工资,免费提供早、中、晚餐。2006417日,申诉人在被诉方李XX(该公司经理)家中吃完早餐(还发了一包红杉树牌烟),上工地做事。当日上午九时许,申诉人挑沙子上洗泥池墙时,因箢箕铁丝系断裂,申诉人从墙上跌落地面。当即被送至衡阳市附三医院救治,后转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申诉人提供下列证据:证据一、二是:孙XX、聂XX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诉人2006417日上午9时许,在衡山县某公司担沙上洗泥池墙时,从墙上跌落地面的事实;证据三是:2006513日,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申诉人颈椎骨折,行颈部固定术,住院27天;证据四是:衡山县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被诉方是2006525日正式登记营业执照;证据五是:申诉人提供9张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药费发票,共计44362元(其中被诉方已支付约3.3万元);证据六是:2006716日,南华大学附属医院《放射科X照片报告》,证明申诉人伤未痊愈,需做第二次手术。被诉方对上述证据事实未提异议。被诉方提出一份证据,证明申诉人是赵XX聘请,不是被诉方直接聘用。

根据以上事实,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刘红萍与被诉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申诉人虽受赵XX聘请,为被诉方提供劳动,是双方不争的事实。被诉方衡山县某公司否认与申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既不提供其与赵XX的承包合同,又不提供赵XX的施工资质证明,故申诉人提出与被诉方存在劳动关系应予支持。申诉人提出,被诉方属非法用工单位,应按非法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考虑到被诉方是新办企业,且处于筹建阶段,后办理《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工商登记规定,故申诉人提出按非法用工单位处理该次工伤事故的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二条五项、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工伤认定机关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能否受理的紧急请示的复函》[湘劳社函(2004323号]之规定,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申诉人与被诉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6815日上午8时,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粟光明到局仲裁股领取仲裁裁决书,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感人的一幕。

采访快结束时,衡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肖春林,主管副局长范文及仲裁股长陈庆祝告诉记者:“该案当事人刘红萍的工伤尚需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待工伤认定后,其有关工伤赔偿等申诉请求,我们将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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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8-15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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